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维护更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
从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各地对部下发的各类监管核实图斑开展日常举证,并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工作,有效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发扬“三调”中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各地要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要对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要负责组织做好本省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林草部门沟通,掌握涉及国土利用变化的有关管理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组成部门,应通力配合,将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生态退耕、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相关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追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经费测算,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调查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同时,要将日常变更涉及的工作经费需求纳入2022年度工作预算。
(四)其他事项。一是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将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各地要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开展细化调查;原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要基于《分类指南》对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开展细化调查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另行通知),相关城市应主动开展相关基础工作。二是自2021年度开始,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在“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基础上,牵头组织实施好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将深化调查成果的质量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
国家级核查评价设省级及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共3项指标(数据库质检不通过的,按调查错误计入相应的差错率),3项差错率均低于2%的县级成果为合格,县级不合格数量不大于省内县数5%的省级成果为合格。为确保审批权下放试点省份基础数据真实性,对试点省份的县级评价要求提高至3项差错率均不高于1%。
2022年1月15日前,部将陆续下发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发现的年度变化信息和确认数据版本的2020年度调查数据库;
1月31日前,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同时,县级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2月20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2月28日前部将向有关部门提供此数据,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的考核依据);
5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数据库修改等工作;
6月30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作了修订,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各地要加强统筹,并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