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 – 实施 – 监管| 解析乡村振兴背景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流程(下)

从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24年8月5日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历时4年的试点经验面向全国推广,标志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正式在全国全面铺开。特别是随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发布实施,对整治内容与要求、实施条件与负面清单、实施路径、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管理、监测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全面指导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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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从前期的谋划到竣工验收及后期监管,每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有哪些?我们将分两期推文来谈谈这些问题。接上期,我们继续来探讨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立项与实施及负面清单方面。

4   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编制、方案报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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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流程示意图

4.1  前期谋划

前期谋划阶段包括整治潜力调查、实施单元划定、确定整治区域、做好规划衔接等。

4.1.1 整治潜力调查

以国土“三调”成果和最新经确认的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国土空间规划“双评价”和最新土壤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相关统计数据,对区域内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土地利用状况、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状况等情况深入开展调查,厘清资源现状本底、布局优化需求、存在问题及工作基础,进行潜力评估,综合判断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2 确定目标任务

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重大战略部署,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县域主体功能定位、国土空间治理需求和实施保障能力,重点围绕农村地区空间布局优化、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内容,统筹确定整治目标任务。

4.1.3 划定实施单元

综合考虑群众诉求、发展需要、资源禀赋、权属现状、资金保障和实施能力等,划定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

对于具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经验、条件成熟的地区,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难以满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要求的,可探索适当增加实施单元的乡镇个数。在探索开展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时,应结合工作基础、土地和资金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发展需要和流域等自然地理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元。具体可考虑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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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确定整治区域

在县域统筹谋划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整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资源禀赋、工作基础、政府财力、群众意愿等,可将确需采取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修复治理等工程措施方可实现空间布局优化等整治目标的村庄,在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划为整治区域。对于实施单元内群众不支持的村庄,不应划入整治区域。

4.1.5 做好规划衔接

实施单元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并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的,应经法定程序批准。

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应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实施前规划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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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衔接示意图

4.2   实施方案编制

4.2.1 补充调查分析

采取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整治区域内自然地理要素空间分布、土地利用状况、生态环境状况、产业资源、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土地权属等进一步核实更新并开展补充调查。

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从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系统质量退化等方面,综合开展问题识别诊断。

4.2.2 明确整治目标

在问题诊断和潜力评价的基础上,明确整治的具体目标。提出整治总规模、农用地整治面积、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生态修复面积、新增耕地面积、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减少面积,以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有提升、耕地布局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等方面整治指标。

4.2.3 明确子项目安排

围绕整治目标,针对整治区域诊断的具体问题,综合分析确定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整治任务,依据相关标准及有关要求,将可独立开展工程设计和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因地制宜确定为各类整治子项目;对于同一区域内能够由同一主体实施、内容相近的工程,可打包确定为一个子项目。

子项目安排应明确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实施周期等。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的子项目,应明确调整前后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

根据实施期限,按照系统性、关联性、协同性要求,统筹考虑子项目布置与时间安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时序上应优先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4.2.4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根据子项目安排,结合整治类型、内容、措施、标准和实施期限等,可采取单位面积投资标准比较、案例分析等方法,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投资定额,进行投资估算。

综合考虑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或补助、相关部门涉农资金、金融机构融资、社会资本投入,以及整治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收益、整治后土地流转收益、生态产品参与碳汇交易收益、产业运营收益等方面,分析项目实施的总体资金投入与产出,做好资金平衡分析。

4.3    方案报批

县级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逐级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市、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

经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是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监管的基本依据,应及时公布并在整治区域内长期公开。

5   项目立项与实施
5.1  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

按照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归口子项目管理,分别进行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鼓励探索建立整治区域内子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统一进行工程设计,整体推进项目实施。

5.2  项目实施

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

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及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5.3   竣工验收  

5.3.1 子项目验收

子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内容及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新增耕地面积均应实测并经日常变更认定,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涉及现状地类或种植属性调整的,要及时纳入日常变更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子项目经省级验收后,报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权属调整协议,以及有关用地批准文件等,补充开展地籍调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5.3.2 整体验收

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子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按要求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且不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可以开展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应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重点对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空间布局有优化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后,各地应按照有关评估标准组织开展成效评估。

对于突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应中止整体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合格后,重新开展整体验收。

5.4   后期管护

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资金,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支持将财政投资的农田基础设施等移交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政府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农田基础设施等长期有效运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实行永久保护。

6  负面清单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包括以下情形:

  • 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的;
  • 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违规在乡村地区搞房地产开发,或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
  • 违背群众意愿大规模流转土地的;
  • 存在权属争议,或实施过程中权属调整不规范的;
  • 未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要求的;
  • 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
  • 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
  • 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布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违法采矿的;
  • 未经科学论证和评估,擅自进行大规模未利用地开发的;
  • 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 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在需要重点保护的传统村落搞不符合规定的拆建活动的;
  • 资金保障不足,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
  • 单纯追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
  • 工程过度景观化,追求“面子工程”的;
  • 以及经综合判断不适合开展的其他情形。

总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成为空间统筹、资源整合、资金整合、政策融合、部门协同的工作平台,也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增量提质优美生态,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战略选择。